(一)貫徹執行關于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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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訂工業、信息化的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工業和信息化布局規劃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重慶市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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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提出工業、信息產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并組織實施;負責信息化、大數據、工業技改項目審批、審核、備案;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安排;規劃和組織重大工業、信息化建設項目,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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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擬訂年度工業調控目標并組織落實;負責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態勢,統計并發布相關信息;負責進行預警預測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對經濟運行要素煤、電、工業用油、氣、運和重要物資的平衡調度;負責工業品及重要物資運輸的協調平衡和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執行國家藥品儲備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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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鹽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全縣食鹽專營管理及執法工作,負責儲備鹽管理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和鹽行業發展穩定;負責鹽業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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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導工業企業工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工業行業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的推進;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促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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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宏觀管理和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工業企業,指導企業改革和促進企業加強現代企業管理;負責工業和信息業系統招商引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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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指導工業品、生產資料等市場體系的培育建設和發展;指導工業企業開拓市場;引導和規范生產性服務業發展,促進服務業與制造業融合發展;指導和促進創意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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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負責工業經濟發展、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企業布局調整;參與工業園區規劃和建設,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促進特色工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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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負責電力、天然氣等行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負責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醇基燃料等的管理;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負責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清潔生產工作和設備行政管理及監督;組織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參與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負責工業相關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調電力、天然氣、廣播、電訊線纜設施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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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負責汽車摩托車、裝備、原材料、電子信息、消費品等工業系統行業管理;貫徹執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及推廣應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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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并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牽頭協調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工作;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應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管理;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應用。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促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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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負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協調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制訂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并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絡的互聯互通;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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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負責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絡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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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協助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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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負責編制工業、信息化領域的人才、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人才引進和人才培訓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管理;負責工業系統協(學、商)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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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貫徹執行智能化相關規劃、政策,協調智能化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工業互聯網、物聯網、工業信息安全。負責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產業發展和行業管理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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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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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職能轉變。原縣工業和信息化行政執法支隊撤銷后行政執法職責回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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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增加招商統籌相關職責。劃入縣發展改革委招商統籌相關職責,強化招商統籌、制造業招商、園區招商指導等職責,加掛縣招商投資促進局牌子。增加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職責。劃入縣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推進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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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減少民營經濟發展服務職責。將培育各類民營市場主體等民營經濟發展服務職責劃入縣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