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水利水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水利規劃和政策建議,起草水利行業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編制地方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
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重要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按權限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及以上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縣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巫溪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河庫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連通工作。承擔全縣河(庫)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及巫溪縣河長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按權限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方案的審批及驗收工作。負責水土保護設施補償費征收工作。
(十)負責農村水利工作。負責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負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負責三峽工程后續工作規劃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三峽庫區對口支援等工作。承擔巫溪縣三峽后續及大中型水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并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水利對外交流、合作等有關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并按防護標準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河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巫溪縣水利局應場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庫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將原巫溪縣水務局和巫溪縣移民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巫溪縣水利局,除執法機構承擔具體執法工作外,所屬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十七)與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關于防汛抗旱的職責分工。巫溪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并按防護標準組織實施;承擔日常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巫溪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組織協調防汛抗旱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應對災害指揮部工作,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水旱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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