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宣傳、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全市文 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事業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體育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和體育融合發展,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旅游、體育活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縣級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旅游整體形象宣傳和推廣,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體育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游市場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
(四)負責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體育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體育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游和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指導、督促鄉鎮(街道)文化服務中心(社區文化服務中心)、村(社區)文化室開展業務工作,繁榮群眾文化、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民族民俗文化,推動地方文化事業發展。
(九)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業、旅游產業、體育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承擔文化市場、體育市場和旅游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建設工作,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體育產業發展。
(十)指導全縣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體育市場。負責文化和旅游、體育市場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文化、體育、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具體執法交由巫溪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二)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全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負責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全縣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十五)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安全工作。
(十六)負責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履行文物、博物館安全監管職責。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七)負責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監督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指導、管理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全縣大型文化和旅游等對外交流活動。
(十九)擬訂全縣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
(二十)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將原巫溪縣文化委員會和原巫溪縣旅游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巫溪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除巫溪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外,所屬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