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全縣信訪工作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督促、檢查縣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途徑化解矛盾糾紛,解決信訪問題。
三、接待群眾來訪,受理辦理群眾來信,受理、轉送、交辦、督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統籌負責全縣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工作。
四、承辦上級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群眾到縣集訪、非接待場所上訪,統籌負責重大活動期間信訪穩定接待工作。
五、負責信訪問題及信訪穩定形勢的研判工作,對信訪信息進行篩選、上報和反饋,對重要信訪問題及信訪穩定形勢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供領導決策參考。
六、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復查工作,指導信訪業務的規范辦理。督查、督辦未執行有關信訪法規政策、決策部署、信訪事項協調研究、處理、復查、復核意見,以及在信訪工作中不作為或作為不當,提出改進工作或責任追究的建議。
七、負責提供與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八、負責征集人民建議,定期研究分析信訪訴求情況,對信訪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完善相關政策或工作制度的建議意見。
九、負責信訪穩定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分析、反映、通報重大信訪穩定風險隱患,牽頭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牽頭負責信訪穩定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十、協調研究處理全縣以及“三跨三分離”的疑難復雜信訪事項,牽頭信訪積案化解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開展網上信訪工作,引導、教育信訪人依法逐級走訪,規范信訪秩序;負責全縣信訪穩定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十二、負責信訪干部隊伍建設,組織開展信訪業務培訓,促進信訪干部隊伍素質提升。
十三、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