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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 |
主要違法事實 |
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
行政處罰的內容 |
處罰時間 |
處罰單位 |
信息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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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巫溪)應急罰〔2024〕15號 |
巫溪縣鴻越建材有限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案 |
巫溪縣鴻越建材有限公司 |
公司在礦山在+1190m礦界外未修建截排水溝;礦山未采取自上而下的開采方式分臺階式開采,存在+1152作業平臺和+1164作業平臺;礦山+1176m部分臺階坡面角大于70度。導致在礦區形成事故隱患,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四項、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節安全生產通用板塊34項第一檔規定。 |
給予處罰款8000.00元的行政處罰 |
8月19日 |
巫溪縣應急管理局 |
劉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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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巫溪)應急罰〔2024〕16號 |
巫溪縣恒業采石有限責任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案 |
巫溪縣恒業采石有限責任公司 |
未如實記錄3月31日~4月4日培訓情況,培訓簽到冊上參培人員10人,實際簽名10人,但是培訓考核結果有13人,其中有3人未經培訓參加了考試。礦山因未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5.1.7條的規定在排土場兩側的山坡上修建截、排水溝;未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5.2.4條的規定采取層層碾壓方式進行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車擋;導致在礦區存在事故隱患,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二條 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節安全生產通用板塊11項第一檔、34項第一檔 |
對該公司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公司給與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
8月19日 |
巫溪縣應急管理局 |
劉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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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巫溪)應急罰〔2024〕17號 |
巫溪縣碧玉石材有限公司未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案 |
巫溪縣碧玉石材有限公司 |
公司未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9條規定在公示欄內及時更新年末采礦圖等;未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6.5.1條規定制定電氣作業工作票、工作許可、監護等工作程序內容;未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7.3條的規定在礦山+1024m臺階臨邊危險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導致在礦區形成事故隱患,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依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節安全生產通用板塊34項第一檔 |
給予處罰款8000.00元的行政處罰 |
8月19日 |
巫溪縣應急管理局 |
劉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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