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事業改革發展。 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和方 針政策。擬訂全縣城鄉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 境衛生等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 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指導鄉鎮(街道)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 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和管理,指導鄉鎮建設配套費的 征收和管理。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維護 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
(三)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貫徹落實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 策。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負責全縣公有 房屋改革和管理。
(四)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牽頭落實全市房地產調 控政策,擬訂全縣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房 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貫徹執行房屋交 易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 理。
(五)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 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面統籌推進城市提升工作,強化統籌職責,提 升統籌能力。貫徹執行城市提升相關政策、規范和標準。牽頭推 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 調。統籌城市提升項目進度安排、推進實施、監督檢查、效果評 價等工作。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負責城市既有建筑保 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負責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 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
(七)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擬訂規劃 并組織實施,負責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貫徹落實重點工程建設政策,統籌協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縣級重點 項目建設,參與協調其他縣級重點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市政設施 及公共綠地的建設、維護與管理。負責市政設施維護許可的管理。
(八)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統籌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九)指導村鎮建設。貫徹落實村鎮建設政策。負責指導村 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范。指導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村鎮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歷史建筑、
傳統風貌區建筑的修復建設。
(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戶外燈飾的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主次干道路內停車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十一)負責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域垃圾的管理,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生活垃圾處置和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管理,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垃圾處置費核費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和標準,擬訂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指導鄉鎮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范園林綠化市場,組織開展城市義務植樹活動。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和園林植物保護工作。負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游藝機游樂園、社區公園等城市公園行業管理,指導城市公園緊急避難場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工作。
(十四)負責建筑行業、城市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本地建筑材料價格的管理、收集和上報,監督建設工程造價活動。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十五)負責依法審查和審批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對城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及指標核準,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和夜景燈飾審核認定。負責依法審查和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和移伐樹木以 及集中綠化事項。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
(十六)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市秩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十七)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貫徹執 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政策。
(十八)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管理。貫徹落實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政策。承擔綠色建筑評價及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推進建筑節能發展。
(十九)負責建設科技推廣應用。負責住房城鄉建設新技術示范、推廣、應用。負責行業信息化、智能化、城市數字化等管 理工作。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負 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負責本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巫溪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 執法。指導鄉鎮(街道)相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負責機關、所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