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進經濟發展。制定實施本鎮經濟發展規劃,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大力發展農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推進農村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鼓勵興辦各類協會和中介組織,發展現代農業和二、三產業,促進農民增收。
(二)加強社會管理。制定實施本鎮社會發展規劃,負責管理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和計劃生育、民政、城鎮管理、村鎮建設、道路建設、交通秩序等行政執法和管理工作,依法指導和幫助社會民間組織健康發展,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和市場監管等工作,加強對上級部門派駐機構的協調和監督,強化鄉鎮財政、村(居)財務和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農村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建立防災減災等區域性、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機制。
(三)搞好公共服務。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發展農村社會公共事業和集體公益事業,組織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就業,加強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為“三農”服務的公益性機構和經濟實體。
(四)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協調平安建設工作,強化信訪、調解工作,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抓好法治宣傳和普法教育,增強干部群眾的法治意識,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公民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五)鞏固基層政權。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強化鎮人大對鎮政府的監督,切實加強和改進對村級黨組織的領導和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擴大和健全農村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橋梁紐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