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通知(2025年)》(巫溪府辦發〔2025〕15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的統一部署,深入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切實為基層減負賦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結合巫溪縣實際,對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二、主要內容
一是《重慶市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以下簡稱《事項清單》)涉及市容市貌、消防安全等基層管理領域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共103項。其中,法定執法事項27項,包括了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三種事項類型;賦權行政執法事項75項,賦權事項原行使部門涉及了縣生態環境局4項、縣住房和城鄉建委39項、縣水利局3項、縣農業農村委3項、縣文化旅游委1項、縣應急局1項、縣林業局6項、縣消防救援局11項、縣規劃自然資源局1項、縣交通運輸委5項、縣衛生健康委1項;委托行政執法事項1項。
二是各鄉鎮(街道)承接賦權執法事項后,原業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行業安全監督檢查等監管工作,原則上不再承擔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
三、問題解答
問1: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怎么形成的?
答1:2025年5月縣司法局啟動賦予鄉鎮(街道)部分區縣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調整工作。清單編制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在充分收集縣級部門下放意愿和鄉鎮(街道)承接意愿作為編制清單的基礎;二是積極爭取縣委編辦的指導支持,將“三張清單”編制過程中中央編辦明確要求收回以及經縣級部門和鎮街協調達成一致收回的事項予以排除,作為清單編制的底線;三是形成《清單(征求意見稿)》,發送至相關縣級部門、鄉鎮(街道)征求意見,收到兩條口頭意見,未收到書面意見。對其中一條關于鳳凰街道是否承接委托執法事項的意見予以論證后予以采納,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后形成《重慶市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問2:鄉鎮(街道)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加蓋誰的公章?
答2:鄉鎮(街道)根據《清單》法定事項和賦權事項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公章;實施的行政執法權來自其他行政機關委托的,應當加蓋委托行政機關公章。不得以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印章代替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公章。
例:《重慶市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的賦權事項中“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體、流體物質等的行政處罰”的原行使部門是縣住房城鄉建委,現在由鄉鎮(街道)直接以其名義進行處罰,處罰決定加蓋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的公章。
例:《重慶市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的委托執法事項中“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的行使部門是縣公安局,現可以由被委托的鄉鎮(街道)進行處罰,但是處罰決定加蓋的是縣公安局的公章。
問3:鄉鎮(街道)承接賦權事項后,相應部門是否還需承擔相關職能?
答3:鄉鎮(街道)承接執法事項后,原業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等監管工作,原則上不再承擔有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
問4:鄉鎮(街道)行使賦權執法事項與原行使行政機關是什么關系?
答4:鄉鎮(街道)行使賦權執法事項接受原行使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接受縣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
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鄉鎮(街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向哪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答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巫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6:當鄉鎮(街道)之間、鄉鎮(街道)與縣級部門之間因執法職責發生爭議,該如何解決?
答6:鄉鎮(街道)之間、鄉鎮(街道)與縣級部門之間的執法職責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四、編制意義
《重慶市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的公布為巫溪縣開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提供了實施依據,進一步厘清執法邊界和責任關系,推進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化管理、動態化調整,有利于巫溪縣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五、實施日期
《重慶市巫溪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中的執法事項自2025年7月1日起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實施。
六、專家解讀
隨著基層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化,我縣各鄉鎮街道組建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但是在機構建立之后,亟待解決干什么的問題。為此我們組織縣級部門、鄉鎮行政機關和部分基層執法人員,部分專家學者專門針對鄉鎮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反復的論證,多次征求部門、鄉鎮(街道)的意見,依法界定鄉鎮(街道)法定實施行政權力。最終確定鄉鎮(街道)法定實施的行政權力27項,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75項,重新明確了可委托鄉鎮(街道)實施事項1項,初步解決了鄉鎮(街道)綜合執法機構組建后干什么的問題,也為進一步探索深化基層賦權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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