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臺背景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困難群眾實施社會救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困難救助主要關口,主要是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2015年,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重慶市民政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臨時救助具體實施辦法。2016年,出臺了《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巫溪府發〔2016〕40號)。2020年,出臺了《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巫溪府發〔2020〕15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共分為7章25條。第一章為“總則”,共5條。第二章內容為“臨時救助對象范圍”,共4條。第三章內容為“臨時救助方式及標準”,共3條。第四章內容為“臨時救助程序”,共3條。第五章內容為“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共5條。第六章內容為“工作機制與監督處罰”,共4條。第七章為“附則”,共1條。
(一)適用對象。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一是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須支出忽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二是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起塔頂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4〕50號)執行。對于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二)對象分類。A類:特困人員、孤兒;B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鄉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D類:其他家庭或個人。
(三)執行標準。
1.醫療困難救助。一是重特大疾病救助。A類人員自付費用(指扣除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家庭或個人承擔的費用,下同)達到300元,超過部分給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頂線50000元;B類人員自付費用達到3000元,超過部分給予50%的救助,封頂線40000元;C類人員自付費用達到2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40%給予救助,封頂線30000元;D類人員自付費用達到30000元,超過部分按自付費用的20%給予救助,封頂線10000元。二是長期維持基本醫療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A、B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12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災(傷)害救助。因家庭或個人遭受重特大災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災害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需特別救助的,A類人員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36個月的救助;B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18個月的救助;C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D類家庭或個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救助。
3.就學困難救助。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的,A、B類家庭成員或個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并就讀的當年給予不低于5000元的臨時救助(含重慶市民政惠民濟困補充商業保險等專項救助),在讀期間根據國家教育救助政策予以救助,教育、民政、扶貧等教育救助資助政策,不能重復申請享受。
4.其他困難救助。在城鄉低保制度和其他專項救助制度覆蓋范圍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產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群眾,根據其家庭困難程度及家庭人均勞動力系數,救助標準不超過5000元。
(四)注意事項。臨時救助金額確需超過救助封頂線才能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縣民政局應報縣人民政府按相關程序審批,但救助金額不得超過該類救助封頂線的3倍。臨時救助對象原則上同家庭(或個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特殊情況的,經縣民政局認定后可給予二次救助。
三、新舊政策對比
在2016年出臺的《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巫溪府發〔2016〕40號)基礎上,2020年出臺的《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巫溪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巫溪府發〔2020〕15號)主要對以下內容作出了變更調整:
(一)新增了救助對象分類。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提高臨時救助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精準性,將救助對象劃分為ABCD四類。
(二)適當提高了救助標準。將A類人員救助比例提高到90%,封頂線提高到50000元。B類人員救助比例提高到50%,封頂線提高到40000元。C類人員救助比例提高到40%,封頂線提高到30000元。D類人員救助比例提高到20%,封頂線提高到10000元。
(三)新增了特殊情況救助辦法。針對救助金額確需超過救助封頂線才能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特殊情況,設置了不高于常規救助標準3倍的封頂救助,同時明確了審批程序。
(四)在鄉鎮(街道)設立臨時救助金備用制度。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保障鄉鎮(街道)有足額臨時救助金備用,扎實推進分級審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實施,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確保困難群眾“救急難”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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