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9日,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的通知》(巫溪府辦發(fā)〔2024〕20號),現(xiàn)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規(guī)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和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和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guī)定(財建〔2016〕50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財政部負責制定并指導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jiān)督。地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現(xiàn)結合我縣實際制定。
二、目標任務
規(guī)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和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適用范圍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等有關單位。
四、主要內容
包括7部分,一是基本建設項目的范圍界定;二是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的重點審核內容;三是根據(jù)資金性質和投資規(guī)模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進行職責劃分;四是竣工財務決算的辦理程序;第五、六、七部分為基本建設項目總投資超概算和超合同的處理、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超標準和工程結算價款審減率超標準的處理措施。
第一部分,基本建設項目的范圍界定。
縣級及以上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縣政府及部門、事業(yè)單位或者縣屬國有企業(yè)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基本建設項目;縣級及以上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金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縣屬國有企業(yè)依法舉債取得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通過政府定價、特許經營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等。
第二部分,重點審核內容。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確,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正確,項目是否按照批準的概算(預)算內容實施等13項內容。
第三部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的職責劃分。根據(jù)資金性質和投資規(guī)模實行“分類管理”,履行批復職責,實行“誰批復、誰負責”,落實主體責任。
其中:由縣級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包括:
1.縣級主管部門本級項目。
2.施工單項合同價或項目建設單位竣工結算送審金額在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3.相關文件規(guī)定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
由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包括:
1.上述縣級財政部門批復范圍外30萬(含30萬元)—400萬(不含400萬元)之間的項目(其中縣屬國有企業(yè)實施項目由縣國資監(jiān)管中心批復)。
2.縣級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縣級主管部門由承擔財務管理職責的內設機構具體負責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時需同時報縣級財政部門備案,縣級財政部門對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抽查制度。
第四部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辦理程序。
1.各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每年11月上旬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次年年度評審計劃。
2.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提出的評審申請進行審核,委托專業(yè)服務機構實施項目竣工(結)決算評審。
3.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對專業(yè)服務機構出具的項目(結)決算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批復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
4.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依據(jù)縣級財政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決算評審后的項目結余資金,應在決算批復文件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歸還資金原渠道,屬于財政資金的上繳國庫。
第五部分,基本建設項目總投資超概算和超合同的處理。
第六部分,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費和代建管理費超標準的處理。
第七部分,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價款審減率超標準的處理。
第八部分,其他事項。自通知印發(fā)之日未完成工程款支付的項目,按該文件執(zhí)行。
五、核心政策問答
問1:哪些項目需要送審?
答1:一是縣級及以上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二是縣政府及部門、事業(yè)單位或者縣屬國有企業(yè)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基本建設項目;三是縣級及以上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金比例50%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四是縣屬國有企業(yè)依法舉債取得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五是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通過政府定價、特許經營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等。
問2:哪些項目應送縣級財政部門批復?
答2:一是縣級主管部門本級項目;二是施工單項合同價或項目建設單位竣工結算送審金額在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三是相關文件規(guī)定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
???? 舉個例子,如巫溪縣水利局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合同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需要送縣級財政部門進行批復。
問3:哪些項目應送縣級主管部門批復?
答3:一是上述縣級財政部門批復范圍外30萬(含30萬元)—400萬(不含400萬元)之間的項目(其中縣屬國有企業(yè)實施項目由縣國資監(jiān)管中心批復);二是縣級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
問4:本通知印發(fā)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驗收款項未支付完的項目是否需要送審?
答4:需要,自通知印發(fā)之日未完成工程款支付的項目,按該文件執(zhí)行。
問5:本通知印發(fā)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驗收需進行(結)決算批復的項目,在不超過原投資概算的情況下,超合同項目如何處理?
答5:(1)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由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并審核同意;
(2)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金額10%以下(不含10%)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含100萬)—3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分管財政和發(fā)展改革工作的副縣長批準;
(3)增加投資金額超過原合同10%以上(含10%)的且增加金額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縣政府分管領導、分管財政和發(fā)展改革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縣長批準;
(4)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300萬元(含300萬元)—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的,經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5)增加投資超過原合同價金額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后,報縣委常委會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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